国网林西县供电公司:深化廉洁教育 打造清风林电
美食 2025-04-05 18:46:07 510 0
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和司法交流合作。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定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558件。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高度关注三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持有特定道德信念的人,通常被视为绝对主义者或者作为世界真理信奉者,认为其他人应当与其分享相同信念,因此更可能会把他们的信念强加于他人。
这会使不公正程序因结果公正而正当化,但这也是道德律令效应无法避免的消极后果。事实上,对于辛普森案件,美国民众的反应分为两种:对于相信辛普森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美国公民,确实没有过激言论和行为。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我国公众长期秉持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必然结果。例如,即使权威机关宣布某个事实上有罪的人被认定无罪是根据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作出的,人们通常可能也不会接受判决结果,因为此时人们会从道德命令的角度寻求到自给自足的评价标准。
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但是,人们通常并不能完全了解可资比较的其他人的信息。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曾指出,只有在赌博等结果本身无所谓公正与否的情形下,才会产生纯粹的程序正义,即不管出现什么结果,只要是依照公正程序得到的,人们就会认可接受与己不利的结果。不过,当判断者具备结果是否公正的比较信息时,结果公正判断就会独立于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人们会把结果是否公正进行单独判断。而在罗德尼·金事件中,法院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更是引起了洛杉矶暴动行为。简而言之,当人们对判决结果已经具有一个明确的道德标准时,他们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主要来自于该标准是否得到实现的影响,而不是如何得到实现的。
此外,近期研究还揭示,当结果与人们内在的强大道德信念发生联系时,程序公正效果也不会产生,人们主要是从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进行公正性判断。所谓程序公正效果,是指如果司法决定是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就更可能获得人们的认可、接受,并能够促使人们自愿执行司法决定,产生遵守法律、信任法律和司法者的积极效果。当人们事先已经了解到案件事实,并据此产生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有罪的道德命令后,结果公正判断的影响因素为道德命令得到实现的情况。它就是一个社会中的道德命令,属于至高无上的道德价值。
另一方面,只要法院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期待,普通民众就会指责判决不公,进而质疑判决程序的公正性,怀疑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存在腐败行为,甚至发展到人身攻击。后来,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两名警察被判有罪入狱。
此时,程序是否公正对于结果是否公正的影响甚微或者没有影响。但是,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重视正当程序的国家,民众也同样持有强烈的道德命令。
消极情绪的产生可能会使人们无法再进行理性的思考,甚至可能会诱发人们采取过激行为。两者都强调了评价结果公正时其他可资比较的信息的重要性,即把当前的结果与其他人的结果进行比较。 (二) 道德信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但是对于某些道德价值,如你不得杀人,则具有普适性。例如,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 站在法治主义立场的学者,吁请让法官免受舆论压力,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并以诸如美国辛普森案件中美国民众的高度容忍作为类比,批评中国民众的法治观念淡漠,不讲程序公正。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当审判结果不符合道德命令要求时,人们会普遍质疑判决作出的程序,甚至猜疑有腐败内幕。
尤其是,当人们的消极情感肯定而又强烈,处于愤怒或者暴怒之中,就会驱使他们寻找导致不公正事件的证据、原因。公正感的判断也具有这种倾向性。
在审判活动中,由于程序方面的信息通常早于判决结果方面的信息,因此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会对结果公正性判断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具有主导性。此时,即使程序是公正的,也不能影响或改变对结果公正性的判断。
相比较而言,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则可以在直观上作出判断,相对较为简易。这反过来会导致他们无法理性的评价审判程序,哪怕本来是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会被评价为不公正的。
如果比值不相等,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此时,由于受到情绪的影响,人们对相关信息的处理就可能会丧失理性和客观性(例如把带有瑕疵甚至公正的程序解释为不公正的),借此达到情绪的平衡。公正启发理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一般情形下,当人们在做出公正判断后,这个判断会对其后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第二,道德命令具有不证自明性。
我们要想评价判决是否公正,必须要知道与他所指控罪行相当且量刑情节相当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所判处的刑罚。有关特定事项的道德命令通常是作为有关世界的普遍真理,无须进一步追问其根据何在。
当罪行模糊时,也就是说无法预先产生一个明确的道德命令,判决结果本身对结果公正性的影响甚微,而程序公正则成为预测结果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人们更为认可一个通过公正程序作出的罪疑条件下的判决。普通民众与法律人群体对审判公正性的判断似乎存在着鸿沟。
然而,这种策略的问题是特别耗费人的认知资源。西方国家的审判公正问题研究,早在30多年前,就已经从价值伦理哲学转向了针对人的心理的经验研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第四,道德信念遭受侵犯或者威胁后,通常会引发强大的情绪反应。由此可见,在案情模糊的情形下,程序是否公正就会成为结果公正感受的启发物,成为公正感受的首要影响因素。不枉不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道德命令。此种心态变得强烈是由于人们所对比的群体变成了自己的潜在对手。
第三,道德命令具有自给自足性,独立于规则、程序或者权威。因此,当有罪者被判无罪或者无罪者被判有罪时,人们的核心道德价值遭受侵害,这就会导致人们处于极端愤慨的情绪之中。
1991年,罗德尼·金因酒后超速驾车被洛杉矶警察追捕。该研究得到了难以计数的实证研究的证实,即使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20年监禁刑的重罪案件审判中,审判程序也是影响被告人公正性判断的首要因素。
也就是说,人们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判断源自于程序是否公正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到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相比较而言,程序是否公正的信息则是明确的,于是人们可能就会转向程序性信息,借此来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及满意度。